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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官网- AG官方网站- AG亚游集团|2016司考已经落幕,来个卷四主观题练练手如何?

发布时间:2025-10-15 18:03:45    次浏览

案情:2013年2月,A国有公司有一大型项目对外招标,由该公司总经理甲和丙共同负责。乙系B公司项目负责人,找到甲,希望甲“帮帮忙”,甲提议让乙去打通丙那关,并告之丙有意购买一块价值10万元的古玉。后甲安排乙与丙见面,乙就以这枚古玉为引与丙沟通,经过乙与丙的一番商讨,丙表示既不阻碍,也不帮忙。后乙又向丙的父亲(A公司刚隐退的董事会成员)送去一瓶价值5万元的红酒,请其帮忙说话。丙得知父亲收下红酒后答应乙帮忙此事。随后,经过一番操作,乙最后获得该项目。后乙获得利润110万元,分给甲50万元,自己留60万元。甲认为自己应得6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后乙无奈又给甲10万元。乙心里不舒服,买通丁一起坑甲。2013年5月,丁借投资项目之名找到甲,由A公司预先投资50万元,资金到帐后,丁再投资150万元。随后,甲未对丁的经营状况、资金及信用情况进行初步的调查,在未和公司其他领导商议的情况下,与丁签订合同,并擅自决定将公司的50万元汇往丁提供的帐户上,随后发现丁在收到钱后下落不明。甲怀疑认定是乙搞的鬼,便雇人将乙名下的一栋种满珍贵树种的别墅放火烧毁。在大火烧到三分之一时就报警灭火。据统计乙被烧毁了价值40万元的树种,部分佣人被灼伤。大火蔓延至隔壁乙己家,己本已逃出,后又折回去抢救贵重物品,被烧断的房梁砸成重伤,被困角落内,直至消防人员到来方获救。问题:1.对甲、乙、丙及丙父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2.如何认定甲与己重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什么?想知道答案吗???那就往下继续看,政法英杰司考君已经为你准备好了.。锵锵锵【参考答案】1.甲与乙构成行贿罪;丙构成受贿罪;丙的父亲与丙构成受贿罪共犯。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因此,甲与乙构成行贿罪,丙构成受贿罪。丁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丙父亲收取乙价值不菲的红酒,帮其说好话,丙在得知父亲收下酒后确实帮了乙一把。因此丙父亲与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乙与甲构成贪污罪,以共犯论。二人的犯罪数额应都是110万元。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而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四)向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因此,二人的犯罪数额应都是110万元。甲被骗的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甲轻信丁,不对丁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了解,也不和公司其他领导商议,擅自决定向丁投资50万元,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达50万元,完全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其行为已经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甲雇人放火与己重伤之间,介入了被害人己的行为。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重伤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物符合常理。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若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伤己,己为抢救对他来说很珍贵的牌位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学完是不是有一定收获呢,做题不仅仅是作对这道题,而是要学会这道题考察的知识点,记住知识点,以后在考察也能记住。希望政法英杰司考君能为你提供帮助!